(2016)苏05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苏州高科纺织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世佳纺织印染涂层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880号。被执行人苏州高科纺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纷湖经济开发区黎民北路西侧。被执行人苏州世佳纺织印染涂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黎里社区。被执行人王斌斌,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钱菊芳,女。1973年1月3日出生,住苏州市吴江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苏州高科纺织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世佳纺织印染涂层有限公司、王斌斌、钱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264658.91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该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处置过程中,故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边敬业执行员 蒋 琦执行员 水天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燕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