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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扬中市园博圣林农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扬中市园博圣林农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2066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扬中市江洲西路259号。法定代表人:殷新华。被执行人:扬中市园博圣林农庄。负责人:姚金龙。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扬中市园博圣林农庄非法占地纠纷一案,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后因情况有变,扬中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国土资监罚[201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暂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包新月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