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东、童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童斌,朱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949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自由职业,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童斌,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自由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朱莉,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自由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童斌、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童斌、朱莉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童斌、朱莉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3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童斌、朱莉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敖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