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行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任和国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和国,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终9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任和国等77人(名单附后)。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任和国,男,汉族,1950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任和成,男,汉族,1957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镇黑沟村**组。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局长。上诉人任和国等77人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集体土地所有证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2行初3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上诉人任和国等77人在一审中明确其诉讼请求为确认渝集有(1997)字第4600号集体土地所有证违法。该集体土地所有证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于1997年12月30日颁发给原渝北区大竹林镇黑沟村十三社,而该社集体土地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3]305号批复全部征用,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5月13日发布了《关于征用大竹林镇黑沟村第一、二、三、十三村民小组全部土地的公告》,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部新区高新园分局于同月15日发布了《关于征用大竹林镇黑沟村第一、二、三、十三村民小组全部土地的补偿安置公告》,将黑沟村第一、二、三、十三村民小组人口、土地面积(含确权发证面积)及两费标准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此上诉人应当知道被诉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内容,其于2016年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上诉人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超过法定期限起诉有正当理由。因此,对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上诉人提出撤销一审裁定并改判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提起的诉讼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 象代理审判员 杜咏霞代理审判员 易首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斐菲附:上诉人名单(共77人)任和国任和成邓永平任智华任科陈宇佳黄昌玉任福广任自然任和孟任行赵纯菊邹延平邱德群邹君任学义金朝志任利民任盈李成义林世秀李成信李明容江寿孝江艳韬李建窦绪碧李成兴程国珍秦伟徐倩秦怡康任利唐思雨任福胜任福江何忠秀覃廷容任福弟任禄玲潘东李光琴程国芬潘成静潘东梅任和全陈光秀任方丽任凯邹德贵白时美邹延云徐玉琴邹先明朱忠心冉龙惠朱江XX琴袁开宇吴廷伟郑朝惠任和祥任和均李寿奉任燕熊勇任福利高文淑杨国群任福平任洪梅现珍任健冰任伟秦平任雪周素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