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南平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灿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灿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1315号原告:南平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滨江新天地公寓12幢07.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5653728562。法定代表人:赖舜,总经理。被告:韩灿弟,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原告南平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灿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南平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平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平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荣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阙慧赟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