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024号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炀,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明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周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柳满希、余晓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继续进行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明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