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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024号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炀,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明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周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柳满希、余晓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继续进行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明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