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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崇耀赌博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崇耀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224号罪犯黄崇耀,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杭刑初字第7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崇耀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与原犯非法经营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崇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崇耀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九月至二0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经折算为1440分,表扬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没款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崇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黄崇耀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入账、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悔改表现不足,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崇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梦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