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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郑勇兵与重庆市时代灯具开发有限公司孟直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财保26号案外申请人:郑勇兵,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诉讼保全)申请人:孟直德,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诉讼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金潼大道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96575100J。案外申请人郑勇兵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本院作出(2017)渝015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所载明的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XX大道XX号XX号房屋的查封。现因上列房屋已在本院执行程序中予以解除了查封,故案外申请人郑勇兵申请撤回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申请人郑勇兵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申请人郑勇兵撤回解除保全申请。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傅政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