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卜文志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888号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卜文志:你(或你单位)与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7)鄂03民终21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收到本通知的即日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工程款23608765.92元及违约金441601.97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67052元,执行费91617元。开户名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十堰市农行源园支行。开户账号:17×××7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