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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华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213号原告:安华,女,1983年6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寿鸿,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负责人:劳伦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新,商场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蕾,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华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