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华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213号原告:安华,女,1983年6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寿鸿,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负责人:劳伦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新,商场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蕾,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华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