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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艳霞与武艳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艳霞,武艳茹,邱玉宝,邱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申艳霞,女,198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武艳茹,女,1983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邱玉宝,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邱宏义,男,195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9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艳茹、邱玉宝、邱宏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申艳霞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60元、执行费24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艳霞与被执行人邱玉宝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邱玉宝于和解当日向申请人申艳霞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剩余借款本金16万元由被执行人邱玉宝从2017年6月起每季度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至偿还完毕止,申请人申艳霞自愿放弃全部利息。被执行人邱玉宝负担案件受理费2460元,执行费249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