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万彩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万彩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31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彩云,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号。法定代表人:和文全,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再审申请人万彩云因诉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莲湖区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行终4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一、二审法院查明:2015年10月16日,万彩云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西安市莲湖区土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土门街道办)、西安市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工农村社区居委会、西安市莲湖区工农村党支部、西安万盈置业有限公司以及西安市坊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西安市莲湖区工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合同书》补充协议无效,莲湖区人民法院认为万彩云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随后万彩云向莲湖区政府提交申请书,反映爱马仕西西公馆用地违法,《西安市莲湖区工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合同书》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涉嫌违法用地,请求对违法事项作出处理。莲湖区政府将万彩云申请交由土门街道办办理。2016年5月19日,万彩云以莲湖区政府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土门街道办作出《关于万彩云信访材料的答复》,万彩云遂撤回起诉。2016年7月1日万彩云对西安市莲湖区土门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万彩云信访材料的答复》的内容不服,向莲湖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莲湖区政府于2016年7月1日收到复议申请,7月6日通知万彩云对复议请求进行补正,万彩云当日进行了补正修改。2016年7月13日,莲湖区政府以万彩云的申请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作出莲行复决字[2016]第(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7月14日送达万彩云。万彩云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万彩云不服土门街道办作出的《关于万彩云信访材料的答复》,向莲湖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该答复是对万彩云所反映问题的解释,内容并不影响其权利义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莲湖区政府于2016年7月1日收到万彩云申请后,于7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万彩云要求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6)陕71行初219号行政判决,驳回万彩云的诉讼请求。万彩云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莲湖区政府具有对土门街道办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万彩云不服土门街道办作出的《关于万彩云信访材料的答复》,申请莲湖区政府行政复议。莲湖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为万彩云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万彩云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行终44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万彩云申请再审称:其要求对《西安市莲湖区工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合同书》补充协议违法行为作出处理,莲湖区政府转土门街道办处理按信访程序作出答复,补充协议不是土地部门政府审批许可行为,属土地违法用地案件,西安市国土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莲湖区政府转土门街道办处理是错误的,土门街道办答复也明显错误,一、二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莲湖区政府答辩称,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莲湖区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程序合法。万彩云对土门街道办作出的《关于万彩云信访材料的答复》不服,向莲湖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故万彩云请求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莲湖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万彩云要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以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为前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莲湖区政府针对万彩云不服土门街道办《关于万彩云信访材料的答复》提起的复议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土门街道办作出的《关于万彩云信访材料的答复》,属于对万彩云通过信访方式反映的土地违法问题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该答复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未改变万彩云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侵犯万彩云的合法权益。万彩云不服该信访答复,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方式寻求救济,但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莲湖区政府以万彩云的该项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万彩云认为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一、二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万彩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彩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员 李 涛审 判 员 王云飞审 判 员 李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周世安书 记 员 赵 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