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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潘三好、全椒昊兴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潘三好,全椒昊兴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吴亚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745号原告: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龙都集镇虹南路。法定代表人:祝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三好,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三山区,被告:全椒昊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延伸段凤凰新苑10号楼东16-5号。法定代表人:邓金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西路18号怡湖华庭1栋2单元1505室。法定代表人:吴亚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亚俊,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原告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三好、全椒昊兴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吴亚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向潘三好、全椒昊兴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吴亚俊住所地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且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潘三好、全椒昊兴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吴亚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张文全、惠耘、人民陪审员倪高武。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士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