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1刑初68号公诉机关山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阴县,住山阴县。2016年11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因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山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从2008年秋季开始,在山阴县七里沟村玉井岔路口旁自己经营的小卖部内,每隔两个月以100元的价格从一个带头盔的男子(主体不详)手中购买毒品安钠咖半斤左右,后将购买来的毒品安钠咖在其小卖部内以每两颗五角、每一小袋5元的价格出售给大车司机。被告人刘某分别于2016年11月24日7时30分许、9时30分许,在其小卖部内将毒品安钠咖以5元一小袋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王某两小袋8.92克,出售吸毒人员李某一小袋4.54克,后被公安工作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安钠咖二十五小袋127.24克。经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从送检的可疑白色片状物中均检出咖啡因成分。被告人刘某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从2008年秋季开始,每隔两个月左右以100元的价格向一名戴头盔的男子(主体不详)购买安钠咖半斤左右,在山阴县七里沟村玉井岔路口旁自己经营的小卖部出售。安钠咖为圆形、椭圆形和元宝形的片状。刘某用纸将安钠咖分成小袋包装,每袋装椭圆形和元宝形的10片,装圆形的15片,以每一小袋5元钱或每两片5角售给过往的大车司机等人。2016年11月24日7时30分,刘某卖给吸毒人员王某两小袋毒品安钠咖共8.92克;同日9时30分许,又卖给吸毒人员李某一小袋4.54克,后被山阴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并从刘某处查获毒品安钠咖25小袋共127.24克。经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从送检的可疑白色片状物中均检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刘某供述,其在山阴县七里沟村玉井岔路口旁经营小卖铺多年,平时卖些烟酒。从2008年秋季开始,向一名戴头盔的男子购买安钠咖,在其小卖部出售。大约每隔两个月以100元的价格购进半斤左右。多数卖给过往的大货车司机了。元宝形或椭圆形的安钠咖10颗装一小袋,圆形的10颗装一小袋,每袋卖5块钱,每两颗卖五角,所获利润用于日常生活了。2016年11月24日卖给两个叫不来名字的人三小包,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4日9时30分许,在山阴县七里沟玉井岔路口北面的一个小卖部花了10元购买了两小袋毒品安钠咖(白色圆形状),用普通白色透明塑料纸裹着。其不认识卖毒品的老汉,是听人说的老汉卖安钠咖。其偶尔吸食安钠咖,大概四、五个月前,在该小卖部花10元钱买了大约二十多颗。(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4日7时30分,其在山阴县七里沟玉井岔路口加油站对面的一个小卖部购买“片片”(安钠咖),其不知道这是毒品,见别人从这个小卖部买过,其也不认识卖“片片”的这个人,当时花了5元钱买了一小袋,里面装有十五颗白色圆形的“片片”。其买上也就是为了自己偶尔吸食。3、辨认笔录(1)证人王某通过照片辨认被告人刘某的笔录。(2)证人李某通过照片辨认被告人刘某的笔录。4、视听资料山阴县公安局后所派出所查获被告人刘某进行毒品交易的现场视频资料。5、现场照片。6、山阴县公安局后所派出所扣押刘某所持有的毒品安钠咖127.24克的扣押清单及照片、扣押王某持有的安钠咖8.92克、扣押李某持有的安钠咖4.54克的扣押清单。7、山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扣押毒品称重情况照片及书面说明。8、鉴定意见: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朔)公(理化)鉴(毒品)字[2016]11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从被告人刘某处扣押送检的可疑白色椭圆形、圆形和元宝形片状物中均检出咖啡因成分。9、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情况说明:2016年11月24日10时许,山阴县公安局后所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山阴县七里沟村玉井岔路口一小卖部内将贩卖毒品安钠咖的刘某抓获。10、山阴县公安局行罚决字〔2016〕000586号、〔2016〕0005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王某、李某因吸毒均被山阴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1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记载的被告人刘某的基本情况,证明被告人的主体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安钠咖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已满六十五周岁,主动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委托被告人住所地司法机关对其现实表现进行了调查,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无其他不良记录,适合实行社区矫正。为了打击一切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二、查获的毒品安钠咖140.7克及被告人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赃款3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清库审 判 员 赵小平人民陪审员 丁艳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白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