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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顺元与胡光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顺元,人胡光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杨顺元,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人胡光要,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杨顺元与被执行人胡光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胡光要偿还原告杨顺元借款33000元;案件受理费728元,由原告杨顺元负担104元,被告胡光要负担624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顺元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杨顺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