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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财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某,魏某某,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财保381号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3219663H。法定代表人:张文俊。被申请人:刘某,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魏某某,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被申请人: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芙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Y8L5E。法定代表人:刘勇。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魏某某、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魏某某、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保全担保函(保全金额为:50万元)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天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