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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常青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常青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刑初16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常青,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住福建省建瓯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7)14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常青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常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日9时许,被告人王常青驾驶闽H×××××号中型客车(核载19人),乘载驾驶员王常青、乘务员李某及28名乘客从建瓯市川石乡龙亭往建瓯市区方向行驶。该车途经204省道渡潭路段时被建瓯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查,该车核载19人,实载30人,超过核定乘员11人,属严重超载。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常青的供述与辩解,建瓯市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东河专线路单,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详细查询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表及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常青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从事旅客运输过程中,驾驶核定载客为19人的中型普通客车,超载10人以上,属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常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式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雯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