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4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汪玲华、邱红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玲华,邱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4193号申请执行人:汪玲华,女,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邱红星,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汪玲华与被执行人邱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寻找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