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谭某与被告罗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罗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939号原告:谭某,男。被告:罗某,男。被告:李某,女。原告谭某与被告罗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 判 员 尹堂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马立芳书 记 员 史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