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谭某与被告罗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罗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939号原告:谭某,男。被告:罗某,男。被告:李某,女。原告谭某与被告罗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 判 员 尹堂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马立芳书 记 员 史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