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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执8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章某与杨某、黄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8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某,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杨某,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黄某,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住乐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黄某为婚约财产纠纷的(2016)浙03民终506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黄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黄某、杨某分别于2017年5月19日、2017年5月21日各实施司法拘留15日,并将被执行人杨某、黄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杨某、黄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有车牌号为浙C×××××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某、黄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章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某、黄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某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8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某、黄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一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