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珠与吴龙清、杨阳、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珠,吴龙清,杨阳,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朱珠,女,生于1972年9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吴龙清,男,生于1976年12月22日,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杨阳,女,生于1982年12月28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王伟,男,生于1973年9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180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龙清、杨阳、王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伟银行存款2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敬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