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葛玉琴与汪昭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玉琴,汪昭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796号原告:葛玉琴,女,汉族,1954年06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汪昭明,男,汉族,1979年05月09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玉琴与被告汪昭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玉琴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葛玉琴以与汪昭明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玉琴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1元,减半收取1550.5元,由葛玉琴负担。审判员 黄仁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美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