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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万庆和、万庆平与李承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庆和,万庆平,李承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154号原告:万庆和,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万庆平,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李承军,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万庆和、万庆平诉被告李承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庆和、万庆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万庆和、万庆平负担。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鑫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