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福星与王中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星,王中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539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星,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中兴,男,汉族。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823民督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中兴及其妻子陈海玲在武陟县国税局家属楼的房产(证号00002903),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中兴及其妻子陈海玲在武陟县武陟县国税局家属楼的房产(证号00002903),被执行人王中兴及其妻子陈海玲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毁损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限被执行人十日内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岳建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