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字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永艳姜振孟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艳,姜振,孟宪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81民初字2177号原告:赵永艳,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告:姜振,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告:孟宪红,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原告赵永艳诉被告姜振、孟宪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永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振、孟宪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永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姜振、孟宪红给付卖玉米款10,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4日,被告姜振之妻孟宪红经手收购原告玉米欠款40,000.00元,出欠据一张,后陆续偿还30,0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姜振、孟宪红给付玉米款10,000.00元。被告姜振、孟宪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4日,被告姜振之妻孟宪红经手收购原告玉米欠款40,000.00元,出欠据一张,后陆续偿还30,0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姜振、孟宪红给付玉米款10,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始欠据一份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事实清楚,二被告拖欠原告玉米款理应偿还。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该欠款应属于家庭欠款,应共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振、孟宪红给付原告赵永艳玉米款10,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镇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沙晓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