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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8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207号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海兰村海琴酒店公寓E-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741876。法定代表人:高晓东。被告:董玲,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