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文昌、毛文强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昌,毛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100号申请人李文昌,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毛文强,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李文昌与被申请人毛文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文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毛文强的银行账户存款8万元,并以担保人李文昌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南关办事处南辛置村的四间房屋(胶私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52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31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毛文强的银行账户存款8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李文昌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南关办事处南辛置村的四间房屋(胶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