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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蒋金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蒋金维,潜春丽,华国君,罗雨春,慈溪市天晟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4执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744951650R)。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号。负责人:万恩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忻凌雄、王叶,员工。被执行人:蒋金维,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潜春丽,女,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缙云县。被执行人:华国君,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罗雨春,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天晟车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679529-7)。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金维。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蒋金维、潜春丽、华国君、罗雨春、慈溪市天晟车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钧审判员 郭 勇审判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戴韬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