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4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边家村支行与被告许东峰、张瑞敬、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边家村支行,许东峰,张瑞敬,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4307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边家村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水文巷5号。负责人:孟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晨,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东峰。被告:张瑞敬。被告: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世纪大道东段北侧奥林匹克花园。法定代表人:范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静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边家村支行与被告许东峰、张瑞敬、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边家村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边家村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边家村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64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边家村支行负担3233.50元(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才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