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陆卫宇票据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卫宇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928号罪犯陆卫宇,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张家港市人,大专文化,原住张家港市。原户籍地张家港市。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作出(2014)张刑二初字第002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卫宇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陆卫宇退赔给被害人孙某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3848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5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7日进行公示。2017年5月1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良、书记员杨某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宜兴监狱指派警官张博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陆卫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陆卫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陆卫宇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卫宇于2014年1月10日,从受害人孙某处骗得贴现款384800元,同年4月1日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罪犯陆卫宇在庭审中称,上述犯罪所得除去六至七万元用于还债外,其余均被其在三个月内挥霍一空。罪犯陆卫宇于2017年3月缴纳退赔款一万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涉案款专用凭证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陆卫宇系金融诈骗犯罪,在判决后不积极退赃,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卫宇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