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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黄桂基、梁文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黄桂基,梁文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5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住所肇庆市星湖大道9号恒裕海湾A1幢一楼101、102、103、105卡,组织机构代码71923610-2。负责人:陈享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昕卉,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嘉文,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桂基,男,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肇庆市公正路华英新城J区。被告:梁文映,女,汉族,1983年9月24日出生,住肇庆市公正路华英新城J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诉被告黄桂基、梁文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4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受理费通知书》等材料给原告,通知其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51元。上述期限届满后,原告却没有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没有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本案依法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