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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孟繁源、孟希芒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繁源,孟希芒,孟希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696号申请执行人孟繁源,男,1928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孟希芒,男,1949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孟希爱,女,1951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申请执行人孟繁源与被执行人孟希芒、孟希爱赡养纠纷一案,孟繁源申请执行2016年1月20日至2017年3月20日赡养费共计5500元,经与被执行人联系,孟希芒称本院执行的(2016)冀0108执1832号执行案件已对2016年的赡养费执行完毕,2017年赡养费已按时给付,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赡养费数额有异议。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多次与孟繁源电话沟通,并到孟繁源家中走访,孟繁源同意本案与被执行人执行和解,不再向孟希芒、孟希爱主张赡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丁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