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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权红诉被告杨平、罗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权红,杨平,罗建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1708号原告:王权红,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平,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是船山区。被告:罗建洪,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权红诉被告杨平、罗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权红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权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王权红负担。审 判 长  刘树青审 判 员  杨小平人民陪审员  向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