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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2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庞杨富与骆周祥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杨富,骆周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1645号申请执行人庞杨富,男,汉族,1991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执行人骆周祥,男,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邹城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246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016年9月劳务费3333元;上述款项被执行人骆周祥从2016年12月起每月26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33.25元,分四期支付至2017年3月止;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期限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上述尚欠的余款全部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缴纳),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应在2016年12月26日前支付)。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周长波执行员  凌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