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XX峰、肖雪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峰,肖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峰,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肖雪辉,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XX峰与肖雪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约定支付本案执行款项的期限超出了本案执行的法定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龙 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