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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童斌与罗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斌,罗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5民初867号原告:童斌,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南,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悦,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童斌与被告罗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童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罗悦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5日,经同班同学童某联系,童斌通过银行转账向罗悦出借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不计利息。2016年9月13日,罗悦向童斌出具欠条1张。借款到期后,经童斌多次催收,罗悦至今未予偿还。罗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5日,经童某联系,童斌通过银行转账向罗悦出借5万元。2016年9月13日,罗悦向童斌补立欠款金额为5万元的欠条1张,约定2016年10月开始偿还欠款。上述事实有欠条、童某证言、借记卡明细各1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童斌与罗悦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罗悦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但至判决之日止,罗悦仍未偿还,故对童斌要求罗悦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罗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罗悦偿还童斌借款本金5万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罗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先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璐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