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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建章与赵如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章,赵如刚,姜振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598号原告:刘建章,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商河县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如刚,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姜振剑,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刘建章与被告赵如刚、姜振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刘建章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章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建章负担。审判员  刘新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