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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董金川、戢晓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金川,戢晓梅,金涛,林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董金川,男,1972年6月2日出生,回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戢晓梅,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董金川之妻。被执行人:金涛,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林嫣梅,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鄂0691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人金涛、林嫣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金涛、林嫣梅300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华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