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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西安鑫诚矿业有限公司与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鑫诚矿业有限公司,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933号原告:西安鑫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孟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文博,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蒋俊。西安鑫诚矿业有限公司与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西安鑫诚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鑫诚矿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560元,减半收取计9780元,由西安鑫诚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