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15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武汉尚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湖北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大分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尚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湖北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大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519号之二原告:武汉尚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63021255X。法定代表人:李美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志江,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双,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宝城路东侧9号幢(与黄陂西路特1号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5597189610。法定代表人:王艳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大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武大道5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090568686N。负责人:白华清,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武汉尚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湖北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大分公司关于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尚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尚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37元,减半收取4568.50元,由原告武汉尚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慧娟审 判 员 钟育新人民陪审员 胡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鲁郑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