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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汪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2038号被执行人:汪某某。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苏1182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汪某某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本院对被执行人汪某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2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何武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82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包新月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