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郝双富与夏寿考、李克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双富,夏寿考,李克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207号原告:郝双富,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夏寿考,男,195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间市。。被告:李克松,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河间市。。郝双富与夏寿考、李克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郝双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双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郝双富负担。审判员 李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