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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郝双富与夏寿考、李克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双富,夏寿考,李克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207号原告:郝双富,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夏寿考,男,195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间市。。被告:李克松,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河间市。。郝双富与夏寿考、李克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郝双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双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郝双富负担。审判员  李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