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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1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康燕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12执26号被执行人:康燕,女,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本院在执行康燕盗窃罪一案中,于2017年4月2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康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康燕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康燕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康燕存款1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永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