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1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康燕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12执26号被执行人:康燕,女,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本院在执行康燕盗窃罪一案中,于2017年4月2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康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康燕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康燕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康燕存款1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永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