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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执53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袁国辉、陈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国辉,陈涛,雷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53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袁国辉,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陈涛,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雷爱英,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及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国辉与被执行人陈涛、雷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涛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路36.8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204359)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因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10时至2017年5月14日10时止在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陈涛所有的上述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受人李红军(公民身份号码:)于2017年5月14日10时以485,001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涛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路36.8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204359)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宗文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昌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