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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破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平阳伟成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阳伟成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破4号申请人:平阳伟成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5月21日,平阳伟成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平阳伟成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且无法支付管理人的报酬和执行职务的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平阳伟成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平阳伟成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多年,公司股东长期下落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平阳伟成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平阳伟成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员 蔡小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XX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