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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程根全与杜花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根全,杜花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6民初1214号原告:程根全,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杜花北,男,1966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系涉县人。原告程根全与被告杜花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根全和被告杜花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根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的借款两万元及逾期利息4800元,共24800元;二、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4日被告以介绍涉县更乐镇池西村居民楼改造工程项目为由,向原告借款两万元写下借据并在借据上还注明了借款归还的时间和介绍工程事项说明及承诺和保证。可因被告不履行他自己的职责和承诺,致使施工方始终未进场施工,导致了施工方于2016年对原告提起了诉讼,被告也被列为了第三人出庭参加庭审。事情到此程度,被告应按借款时的承诺和保证把借原告的两万元立即偿还原告。可被告却在原告的多次讨要下一直推诿至今不还,为此原告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杜花北辩称,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款人三个字名字和时间都是我写的,但是上面的内容不是我写的。我们是合伙关系,写名字是有原因的,2011年我通过别人和原告认识,在西戌龙西工业聚集区投资石头造纸项目,当时原告说让我开工,所有后续资金原告负责,我们协商后就开工了。后来原告没有弄到钱,公司就倒闭了。公司开工后,2011年7月份以后,因为需要用钱,原告也没有找到钱,原告说有个投资公司,向投资公司借款,需要法人的手续,我就在空白纸上签名,我一共签字三份给了原告,当时上面没有内容。我没有实际向原告借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4日,被告杜花北向原告程根全出具借条:“今借到程根全现金贰万元整。注:此款借到后,杜华北保证让西井郝云书承包涉县更乐镇池西村居民楼改造项目并顺利进入现场施工,此款可在一年内归还程根全。如杜华北因其他原因造成郝书云不能顺利承包涉县更乐镇池西村居民楼改造项目且不能进入现场施工的,则由杜华北将贰万元整立即偿还程根全。”2015年2月15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汇入户名为被告杜花北的账户20000元整。2017年5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的借款两万元及逾期利息4800元,共24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杜花北向原告程根全借款的事实,有原告向本院出具的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的借据能够证明,且有原告向被告的汇款记录和证人申某证言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杜花北辩称,原、被告系合伙关系,被告在空白纸上签名,一共签字三份给了原告,当时上面没有内容,没有实际向原告借钱。被告向本院提供了河北新伦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研究决定和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原告对被告的辩称不予认可,认为被告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又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杜花北在该借条借款人处签名,系对该借款内容的认可,故被告杜花北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损失,因双方未约定,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杜花北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程根全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程根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程根全承担50元,被告杜花北承担3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斌斌审判员  吴志军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亚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