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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浏阳市枨冲镇欢乐鞭炮烟花厂、浏阳市金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利来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柳溪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枨冲镇佑成鞭炮厂、杨宜珍、刘佑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浏阳市枨冲镇欢乐鞭炮烟花厂,浏阳市金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利来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柳溪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枨冲镇佑成鞭炮厂,杨宜珍,刘佑成,喻瑶,张才智,罗楚兴,瞿金华,钟乐芝,付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44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浏阳市枨冲镇欢乐鞭炮烟花厂。被执行人浏阳市金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浏阳市利来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浏阳市柳溪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浏阳市枨冲镇佑成鞭炮厂。被执行人杨宜珍。被执行人刘佑成。被执行人喻瑶。被执行人张才智。被执行人罗楚兴。被执行人瞿金华。被执行人钟乐芝。被执行人付银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浏阳市枨冲镇欢乐鞭炮烟花厂、浏阳市金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利来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柳溪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枨冲镇佑成鞭炮厂、杨宜珍、刘佑成、喻瑶、张才智、罗楚兴、瞿金华、钟乐芝、付银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浏阳市枨冲镇欢乐鞭炮烟花厂、浏阳市金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利来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柳溪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枨冲镇佑成鞭炮厂、杨宜珍、刘佑成、喻瑶、张才智、罗楚兴、瞿金华、钟乐芝、付银华的存款、收入2795946.3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9月23日止);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