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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4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与曹天荣、郭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曹天荣,郭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792号原告: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曹天荣,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被告:郭萍,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天荣、郭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款,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志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任旭昊书 记 员 李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