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剑勇信用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327号罪犯张剑勇,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南靖县人,捕前务农。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靖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剑勇犯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并处罚金1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14595.55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90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该裁定书于2015年5月22日送达。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张剑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05月至2017年01月累计考核分2925分,获表扬5次。月均消费269.19元。该犯原判并处罚金1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14595.55元。上次减刑缴纳罚金20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2500元。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缴款单据及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张剑勇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张剑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财产刑未完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剑勇的刑罚减去七个月五天(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泰峰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