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6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谭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谭林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6681号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北路37号附2号2-1号体育东路3号附6-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733649684。法定代表人:陈学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谭林,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锐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 梅 来源:百度“”